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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县陶氏灯具城)英皇体育

  英皇体育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6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县陶氏灯具城)。

  2023年4月17日,我局接到权利人的授权代表武汉市归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员投诉,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驷马社区杨柳街388号的开县陶氏灯具城涉嫌销售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依法予以查处。同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线索,会同权利人授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发现其销售标称有“PHILIPS”标识的LED超薄平板灯398个,经权利人授权代表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认定上述398个标称有“PHILIPS”标识的LED超薄平板灯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是相同的,并非飞利浦或飞利浦授权的任何单位所生产,系假冒飞利浦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并出具鉴定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出具《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开市监强制〔2023〕ZD4-04号)。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报请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09年06月08日依法登记,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驷马社区杨柳街388号从事灯具、水电材料销售。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与他人约定以21元/个的价格销售300×300规格的LED平板灯410个,并收购买人定金现金1000元,当事人出具了《陶氏灯具城发货单》,销售金额共计8610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2日在渝中区尚宇灯饰经营部以19元/个的价格购进LED超薄平板灯420个,4月3日收到货后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2023年4月17日,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代表到本局投诉,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日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398个“PHILIPS” 标识的LED超薄平板灯,每个灯上张贴有合格证标签,其标称内容有:突出的“PHILIPS”标识,形式:√集成款,名称:LED超薄平板灯,型号:XFX-CBPBD20W,额定功率:20W(20×1W/LED Module),色温:√6500k,标签右边方框内标有“合格证PASS”等内容,该“PHILIPS”LED超薄平板灯无塑封透明纸封装。同时在该经营场所查获涉案不干胶“PHILIPS”LED超薄平板灯合格证标签99张。上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398个标称“PHILIPS”合格证的LED超薄平板灯,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及购进时的支付凭证,无法说明其合法进货来源。因购买人无法联系,无法证明其标称带有“PHILIPS”标识的LED超薄平板灯系当事人陈述购买人在当事人处加贴“PHILIPS”标识的合格证标签。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存放销售的标称有“PHILIPS”标识的LED超薄平板灯398个系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

  “PHILIPS”商标系菲利浦灯泡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3504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2014年10月1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01月14日。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和昕诺飞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诺飞公司”)于2016年2月1日达成商标许可协议,昕诺飞公司获授权在所有管辖区域行使以飞利浦公司的名义注册的与照明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商标权(Philips文字商标和Philips盾形商标),同时获授权,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需要时出具与商标的使用和应用有关的文件。上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被本局查获的398个销售的标称带有“PHILIPS”标识的LED超薄平板灯,经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人昕诺飞知识产权部亚洲区知识产权顾问Baohua Zhang(张保华)2023年4月18日出具鉴定书:“2023年4月17日从开县陶氏灯具城(鄢全珍)处查扣的涉案398个带有“PHILIPS”标识的LED超薄平板灯产品(详见贵局出具的财物清单),根据现场查获的产品资料,我们昕诺飞控股有限公司在此确认贵局查获的上述由开县陶氏灯具城(鄢全珍)持有的“PHILIPS”标识的LED超薄平板灯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我公司使用的商标是相同的,但前述产品并非我公司或我公司授权的任何单位所生产。”

  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398个×21元/个=8358元。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鄢全珍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3.权利人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权利人依法享有“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权利人的授权书1份、权利人授权代表“武汉市归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武汉市归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工作人员张方伟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出具鉴定书的合法性;

  5.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权利人授权代表出具的鉴定书1份、权利人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权利人“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6.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侵权商品照片,当事人出具的发货单,证明其违法经营额。

  2023年6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告字〔2023〕93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本案查获的当事人销售的LED超薄平板灯在合格证上使用了与“PHILIPS”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认定不是商标权利人所生产或权利人委托生产的商品,却擅自使用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对他人注册商标作相同使用的侵权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侵权商品实际没有销售出去,未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无社会影响。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综合裁量的原则,综合上述裁量因素,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综合裁量,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标称“PHILIPS”标识的LED超薄平板灯398个;没收标称带有“PHILIPS”标识的合格证标签99张;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后,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