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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体育以案说法 关于CCC认证产品一致性的案例分析

  英皇体育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某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A公司在某照明改造工程中安装使用的LED固定式灯具进行检查。经查,A公司购买安装的灯具由B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销售并送货至工程施工地,涉案灯具为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已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为涉案灯具认证委托人。经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灯具LED控制装置及内部导线的规格型号均发生变更,涉案灯具的关键元器件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时送检样品不一致。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获证产品与送检样品不一致,属于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所指情形,应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获证产品与送检样品不一致,属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获证产品与送检样品不一致,属于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应依据该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第一种意见的分析,《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特别规定》于2007年7月26日公布实施,该规定是国家基于当时的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严峻形势,为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法规保障,国务院制定了该规定。虽然该规定现行有效,但在食品、药品以及产品质量领域,上位法已经覆盖了绝大部分违法行为,理应优先适用上位法。本案中,当事人行为不论是未经认证还是认证后未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行为,都有明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笔者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三种意见的分歧是当事人行为是构成“未经认证”的情形,还是“认证后未申请证书变更”的情形?

  依据国认法函[2005]128号《关于对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地方质检部门对获证产品与送检样品的一致性存在质疑时,可以采取现场封样,请封样产品的原发证认证机构(或者分中心)进行技术确认。若确属封样产品与送检样品不一致的,则可以认定封样产品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该《批复》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基于当时的法律法规作出的。而当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证书变更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当获证产品命名方式、产品型号、关键元器件及规格和型号、生产企业地点、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这样既符合产品认证的法律规定,又适应企业生产的实际需求。所以,当事人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不能据此《批复》一概认定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从而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这起案件中,涉案灯具使用一个LED控制装置,其生产企业为四川某公司,规格型号040YAH0950H。该灯具型式试验报告中对应生产企业LED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040YAH0900H。涉案灯具使用两根内部导线,其生产企业为广州某公司,规格型号IEC 06(RV),技术参数300/500V 1×0.5mm2。该灯具型式试验报告中对应生产企业的内部导线。上述LED控制装置和内部导线的规格型号均发生变更。

  按照照明电器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产品可以作为同一认证单元:1.适用相同的标准,2.使用相同的光源,3.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4.防触电保护装置、外壳防护等级和安装方式相同,5.产品由同一生产单位生产,且结构相似。其中,“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是指同一认证单元的灯具应使用依据标准一致、按标准分类一致的关键元器件。当事人在生产灯具过程中,变更的LED控制装置及内部导线系同类关键元器件,实际生产的灯具与送检样品属同一认证单元。鉴于当事人取得了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其生产销售的灯具使用的LED控制装置及内部导线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的情形属于“同一认证单元的获证产品关键元器件变更”。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获证产品与送检样品不一致,属于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该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夏国银)